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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3-02-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中国逻辑学会(The Chinese Association of Logic)。
第二条本会是由全国逻辑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提高我国逻辑学的研究水平,推进我国逻辑研究的现代化,与国际逻辑研究水平接轨,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服务。本会遵守宪法、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设在北京市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中国逻辑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进行国内外学术交流;
(二)组织学术讨论和业务培训;
(三)组织专题研究;
(四)组织撰写、编辑逻辑学研究的出版物;
(五)开展逻辑学优秀成果的评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中国逻辑学会的会员分两类:
(一)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逻辑学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还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的逻辑学工作者;
2、取得逻辑以及与其相关的学科硕士或博士学位者;
3、写有较高水平的逻辑学著作(包括论文)的非逻辑学专业工作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组织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中国逻辑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的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中国逻辑学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中国逻辑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中国逻辑学会若因完成宗旨、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等而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00年5月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